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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板纵骨或纵桁安置在强力甲板以上, 其剖面积可悉数计入船中剖面模数。力 臂Zt为在船中剖面处,中和轴到甲板线 在舷侧处的垂直距离加上纵向构件的高 度。
假如甲板开口长度(首尾方向)超越 2.5m,或许宽度超越1.2m或 0.04Bm(取其较小者),在核算船中 剖面模数时,应扣除其剖面积。
0.5×7 ×80 0 6×800 8×800 5×850 8×2500 6×1650 6×650
核算剖面取船中部大开口区域的最弱剖面。 核算剖面取船中部大开口区域的最弱剖面。 核算中剖面模数时, 核算中剖面模数时,可包含强力甲板及其以 下一切在船中部的0.4L区域内接连的钢质纵 下一切在船中部的 区域内接连的钢质纵 向构件,例如:外板、内底板、纵舱壁板、 向构件,例如:外板、内底板、纵舱壁板、 甲板、舷伸甲板、龙骨、纵骨、纵桁等; 甲板、舷伸甲板、龙骨、纵骨、纵桁等;半 圆形钢质护舷材计入其剖面积的50%,平板 圆形钢质护舷材计入其剖面积的 , 型护舷材(若系贯穿)能够计入悉数剖面积。 型护舷材(若系贯穿)能够计入悉数剖面积。
内底边 板 甲板纵 桁 甲板纵 骨 甲板铺 板 舷深甲 板包板 钢质护 舷板 总 和
船中剖面模数核算准则: 强力甲板及其以下一切在船中部的0.4L区域内 , 接连的纵向构件的剖面积,均可计入船中剖面模 数。强力甲板以上可计入舷顶列板伸出强力甲 板的部分和接连的舷边角钢的剖面积。强力甲 板以上的接连凸形甲板和接连纵向舱口围板 (多个并排舱口的内侧舱口围板在外),当由纵 舱壁或高腹板桁材作有用支撑时,也可将其剖 面积计入船中剖面模数。
4.1.1 标准简介 内规》规则船中剖面模数W 《内规》规则船中剖面模数W0(强力甲 板边线或平板龙骨处) 板边线或平板龙骨处)应不小于按下式 核算所得之值: 核算所得之值: W0 =aKL Bd(Cb1.2) cm2·m
式中: 船长, ; 船宽, ; 式中:L —船长,m;B —船宽,m; 船长 船宽 d —船宽,m;a—航区系数,对A级航 船宽, ; 航区系数, 船宽 航区系数 级航 区a=1,B级航区 a=0.85,C级航区 , 级航区 , 级航区 a=0.75;Cb—方形系数 a=0.75;Cb 方形系数,当其大于 方形系数, 0.85时取 时取0.85;K—系数, 系数, 时取 ; 系数 K=2.2/L0.26
核算实例: 核算实例:某客货船 L×B×D=61.6×12×3.5(m),干 ),干 × × × × ( ), 舷甲板为强力甲板, 舷甲板为强力甲板,干舷甲板以上具有 3层接连的钢质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取 层接连的钢质上层建筑。 层接连的钢质上层建筑 至上甲板,,列表如下: ,,列表如下 至上甲板,,列表如下:
4.2 《海规》总纵强度 海规》 《海规》第2章第2节“总纵强度” 规则,船长不小于60m的船只需求进 行总纵强度校核。当船长不小于60m 时,船中剖面模数W0应不小于按下式 核算所得之值: W0 =C L2 B(Cb0.7) cm3
式中:C ——系数,取按下列各式核算 所得之值:C=0.0412L4 计入船中剖面模数W0的纵向接连构件尺 寸应在船中0.4L区域内坚持不变。但在 特别情况下,考虑到船只品种、船型和 装载条件,且不下降船只的装载适应性, 纵向接连构件尺度可向船中0.4L区域的 两头逐步减小。
在有多个并排舱口时,其接连内侧舱口围板及其以下 的支撑结构的有用剖面积,应根据其支撑条件用直接 核算法予以确认。在无具体核算时,可运用以下规则: (1)支撑接连内侧舱口围板的甲板下接连纵桁,应取50% 的剖面积计入船中剖面模数。如甲板下接连纵桁直接 与纵舱壁连接时,可将其100%的剖面积计入船中剖 面模数。如甲板下接连纵桁为箱形结构或非箱形结构 而有恰当支撑与船底相联合的,可答应80%的剖面积 计入船中剖面模数。上述纵桁的长细比均不该大于60。 (2)接连的内侧舱口围板的核算剖面积的百分比,可与其 下面所支撑的甲板下接连纵桁所取的百分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