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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斗门大桥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关于斗门大桥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斗门大桥于西部沿海高速磨刀门大桥上游约1.2千米处跨越磨刀门水道竹排沙左汊,工程拟对斗门大桥通航孔24#-26#和非通航孔23#、27#桥墩防撞设计采用带复合材料护舷的独立防撞墩,并布置侧面拦阻索,其中24#、26#桥墩的独立防撞墩位于桥墩承台上、下游约9米处,25#桥墩的独立防撞墩位于桥墩承台上、下游约8米处,23#、27#桥墩的独立防撞墩位于桥墩承台上、下游约6米处;22#、29#-31#桥墩防撞设计采用带复合材料护舷的独立防撞墩,并在原桥布置复合材料护舷,其中22#、31#桥墩的独立防撞墩位于桥墩承台上、下游约4.2米处,29#、30#桥墩的独立防撞墩位于桥墩承台上、下游约3米处;28#桥墩承台增设复合材料护舷。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60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对现有桥梁增设防船撞设施。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通航3000-5000吨级海轮。《斗门大桥防船撞设施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采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斗门大桥通航孔24#-26#桥墩独立防撞墩整体的结构宽度与桥墩承台同宽,防撞墩两侧各加装厚度1.2米的复合材料护舷。斗门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通航孔跨径为2×110米,通航净宽为99.5米;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减少2.4米,通航净宽为97.1米,仍可满足原批复净宽不小于90米的要求。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船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的建设对水流条件、河床演变影响较小,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船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防船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实施工程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努力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一)本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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